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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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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   告 陳美鳳       林曉玲 當事人間撤銷變更要保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