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冠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發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7,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