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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冠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7,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