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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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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陳登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泓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元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