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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張記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惟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惟被告興惟   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5,20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1,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70,9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