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15號
原 告 良評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良一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倢羽、林竑邑、林王美裡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