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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15號 原   告 良評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倢羽、林竑邑、林王美裡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