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怡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鈺見設計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