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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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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81號 原   告 三順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明福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原告所有之5 台機車,該機車單價合計共新臺幣(下同 )269,56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56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