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01號
原 告 許茹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
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