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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2號 原   告 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