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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0 年度潮補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961號 原   告 隆安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承翰、許嘉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8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