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潮小字第77號
原 告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秋鎮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
110年度易字第749號竊盜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726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97號裁定移送前來。
惟依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49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原告遭被告竊取之財物為3,000元,有
上開判決在卷
可稽,此部分依法免徵
裁判費,其餘逾3,000元部分之請求,
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