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820號
原 告 全球巴士有限公司
被 告 簡伯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
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33,4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
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與被告訂立於109年11月13日至15日派車進行屏東縣內埔農工學校校外活動之契約,原告依約履行完畢後,被告仍積欠如
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校外活動行程表、行車執照、LINE對話紀錄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予以爭執,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運送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