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潮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宸和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壁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就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77,757元,
反訴部分為62,613元,合計為440,3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