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1 年度潮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薛梓偉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菊地正幸(Masayuki Kikuchi)

相  對  人  東軒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彬 
相  對  人  富甲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顏 
相  對  人  卻英福即天帝電氣動力企業社


相  對  人  張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11 年度潮勞補字第10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之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