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潮簡字第286號
原 告 陳林月娥
彭大勇律師
被 告 曾蘭芳
藍群年
陳壽生
曾丁松
曾省城
曾勤發
曾俊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918⑶面積804.44、918⑷面積1051.96、918⑸面積1227.28」記載,應更正為「918⑶面積804.45、918⑷面積1051.97、918⑸面積1227.29」。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