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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1 年度潮簡字第 4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利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苾芬 

訴訟代理人  吳俊諺 
被      告  余晨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475元,及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貨物,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