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潮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一全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鉗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19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