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潮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
上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憑,則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