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號
原 告 許茹婷
被 告 鼎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淞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
100 元,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1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
可參,
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
稽(本院卷第35、36頁),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
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