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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1 年度潮簡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旺根  
訴訟代理人  張銘峰律師
被      告  陳國   
訴訟代理人  陳古城  
被      告  陳國靜  
訴訟代理人  陳銘德  
被      告  陳金龍  
            陳木   
            陳世鐘  
            陳周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陳萬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共有人陳國就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分割應有部分「77/40」之記載,應更正為「77/4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