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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1 年度潮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
法定
代理人
陳英邦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
真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核算
本件
訴訟費用
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㈠、本件A、B、C部分各分別為幾層樓建築之頂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