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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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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1 年度潮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0號 原   告 丞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寀薰  訴訟代理人 王俞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崇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童崇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