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0號
原 告 丞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寀薰
訴訟代理人 王俞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童崇屏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童崇屏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