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潮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高震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泰藥局新埤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何琇碧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如為獨資,請補正
起訴狀並提出
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