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潮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建原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嗣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1,6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