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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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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1 年度潮補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全球巴士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伯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4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33,400元,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