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潮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全球巴士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伯瑞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
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400元,則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
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33,400元,
惟原告未於
起訴狀記載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
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
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