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潮勞補字第10號
張軒碩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立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2人依法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項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8,5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惟依
上揭法條規定,原告2人就附表所示項目之請求,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7元(計算式:1,880元×1/3=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2人各請求給付失業補助差額16,568元(合計為33,136元)部分,應無上揭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
適用,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綜上,原告2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