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潮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鷹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就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之部分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8,755元,至原判決主文第二、三項即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