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潮簡字第314號
原 告 蘇建志
被 告 郭意茹
黃瑞鏱
兼訴訟代理
人 黃瑞坤
黃金菊
黃金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主文「177地號面積2428.80平方公尺」、附表「大鵬灣段176地號、大鵬灣段177地號」記載,應更正為「177地號面積2428.40平方公尺」、「大鵬段176地號、大鵬段177地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