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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2 年度潮簡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864號
原      告  張金榜 


被      告  台灣不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今仍未補正,有本答詢表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