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潮簡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張碧英
方仕旭
方仕賢
方玉盒
前列5人共同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8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元;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26,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