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潮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張金榜
被 告 台灣不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陳明
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