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潮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成毅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鍾永源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0號),
惟被告鍾永源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2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