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邱玫貞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於114年3月25日當庭擴張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1,600元,及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15日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1,446元(計算式如附表),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