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4號
原 告 藍予汶
任品叡律師
黃泰翔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
,再開辯論。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到院閱卷,陳報其前開聲請向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所應檢附之病歷資料,是否應為原告於112年10月11日至同月13日「七賢脊椎外科醫院」,而非「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昌醫院」。並陳報是否預納費用重新聲請鑑定。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