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小字第216號
113年度潮全字第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時另聲請
假扣押事件,應一併移由
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