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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全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定綻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謂假扣押之原因,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引匿財產等情形均屬之。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原告租賃予第三人天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奕公司),而於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11時55分許,相對人吳定綻駕駛系爭車輛至高雄市大寮區台88東向7.2公里處時發生自撞,系爭車輛重大毀損,又因相對人未留待於現場而自行離去,因而違反保險條款,前經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予理賠,聲請人受有財產上重大損害,自得請求損害賠償。唯恐債務人脫產,以圖逃避本件債務,設不予即時假扣押,將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以現金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452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固據其提出車輛租賃契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65號民事判決、系爭車輛車損照片為證,認就請求原因已為一定之釋明。然就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雖提出發票人為第三人蘇奕騰之支票多紙與相應退票理由單為憑,然此僅涉及於聲請人與另案天奕公司及蘇奕騰間,與本件相對人無涉,況於聲請人提起假扣押之時,相對人於法務部○○○○○○○執行中,難信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引匿財產」之情,是就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未盡釋明之義務,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