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鍾佳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曼波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57,288元、薪資差額33,958元、平常日及休假日加班費11,695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6,189元、休假未休工資32,298元,合計共181,42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81,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663元(計算式:1,990元×1/3=663元) 。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潮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