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小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23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郭書妤 
被      告  莊子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706元,及其中31,299元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