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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小字第 4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409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被      告  蔡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00元,及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到庭對於原告的請求不爭執,僅表示無力一次清償,然此為清償方式,無礙原告債權的確認,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分期買賣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