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傳宗
(屏東○○○○○○○○、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914元,及其中13,368元,自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
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