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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小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4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被      告  吳吉雄(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吳吉雄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死亡,其於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13年12月10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有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虞,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