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小字第545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被告吳吉雄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死亡,其於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13年12月10日
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有不得為
一造辯論判決
之虞,是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