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小字第61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宏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