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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小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林杰昇  
上訴人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文龍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月21日送達,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