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小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林杰昇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怡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月21日送達,有
前揭裁定、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
三、
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