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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簡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楊閎恩
被      告  黃明智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發函予原告,命原告應於該函文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函文已於113年1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原告並未遵期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