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18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8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