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201號
蔡簡雪
蔡陳秀琴
蔡復居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
律師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在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