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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3 年度潮簡字第 3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37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881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9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142,8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如附表所示4組電信門號使用,均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被告尚積欠補償金、電信費用如附表所示合計共142,881元,經前開公司將前開債權轉讓與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電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99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門號
欠費金額
1
0000000000
19,662元
2
0000000000
19,662元
3
0000000000
36,208元
4
0000000000
67,349元
合計

142,8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