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37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2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