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439號
原 告 陳明進
被 告 郭昭國
兼訴訟代理
人 郭昭世
陳明富
陳嘉川
陳瑋德
阮資堡
上 一 人
阮茂峯
被 告 陳富貴
陳富進
陳富濱
陳麗卿
陳昱璋
陳信榮
陳正國
陳瀚洋
陳金泰
陳兆飛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附表三關於「陳翰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瀚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
上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