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潮簡字第463號
原 告 馬儷芳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函命原告應於函文送達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憑,
惟原告業已逾期並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則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